政策法规
揭阳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3:55 访问量: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双区驱动”发展机遇,增创我市产业发展新优势,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揭阳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揭阳市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设高质量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细分十二个分项产业资金(以下简称“分项资金”):(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分项资金(2项);(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聚人才创新发展分项资金的统筹协调;(三)科技部门负责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电子信息工业和软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分项资金(2项);(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促进建筑业发展分项资金;(六)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分项资金;(七)商务部门负责促进商贸业发展分项资金;(八)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分项资金;(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分项资金;(十)粤东新城管委会负责粤东新城促进产业发展分项资金。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揭阳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揭阳市注册运营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依法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含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普惠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第六条 分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管理,支持的行业或领域应统筹整合、避免交叉,进一步集中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预算编制汇总和审核,办理资金下达,监控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不直接参与项目具体执行。
第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统筹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汇总,牵头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产业资金申报专属窗口、协调申报材料流转和流程优化工作。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分项资金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分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制订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产业资金申报主体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产业资金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业务主管部门产业资金统计数据,并定期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各产业领域服务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产业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支持原则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原则上应与其对我市集聚高端人才、解决社会就业、推动科研创新、实施绿色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影响力相匹配。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支持对象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一次性奖励事项和“一事一议”奖励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产业资金涉及财政直管县的,由其自行负担;涉及其他区的,根据市与区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担,区级负担部分当年度通过结算上解。考虑政策执行的延续性,个别项目需调整分担比例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在“揭阳市产业促进政策信息平台”发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产业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等具体要求。全流程有关申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产业资金,签订申报承诺函,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 产业资金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申报机制。产业资金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申报主体按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指南要求,统一在所在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和标准化收件清单要求,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同级招商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申报指南和本办法“第三章 支持原则”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查重审查,提出产业资金项目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业务单位将初审材料和意见内部流转至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业务单位。市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开展项目审核和查重复核,提出具体资金项目审核意见。初审和审核采用限时办结制。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分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揭阳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或县(市、区)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后,资金需求分别纳入业务主管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分项资金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文件,及时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二十五条 产业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剂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揭阳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或县(市、区)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分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支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对产业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出台的有关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