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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4:19    访问量:819
为增强我市对总部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吸引力,加快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3)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3)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4)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5)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市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7)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8)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结束后,按照该年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   1.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200万元;   2.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400万元;   3.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4.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900万元;   5.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1200万元。    (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结束后,按照该年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   1.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100万元;   2.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200万元;   3.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4.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450万元;   5.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三)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给予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50%的奖励。   (四)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奖励,其中前3年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80%的奖励,后2年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50%的奖励。   第三条 经营管理奖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且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亿元以上、当年度在我市市县级库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度的80%给予财政奖补。其它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市租用市、县级政府及下属国有企业的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租金减半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总部企业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揭阳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