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揭阳市促进电子信息工业和软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5:40 访问量:921
为促进我市信息产业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打造信息产业聚集地,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助力揭阳经济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注册地、税收征管均在我市的电子信息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电子信息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或年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总部在我市,或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年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我市开设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在我市新落户的电子信息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为上一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的50%。
第三条 支持5G应用创新
抢抓新基建机遇,加快构建5G应用生态,推动5G在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发展基于5G的平台经济,带动终端设备等产业发展,把揭阳建设成领先的5G产业融合应用区。支持5G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示范项目建设经费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提升我市工业互联网服务能力,对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
加快我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对企业开放使用我市公共数据资源,重点支持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我市人工智能示范性项目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示范项目建设经费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云数据中心建设
对在我市建设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实际建设费用的10%给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
第七条 发展数字经济
建设数字政府,推动大数据、超高清视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示范应用,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前提下,优先向在揭阳落户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采购信息化产品及服务,形成技术创新、示范应用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技术配套奖励
对新落户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信息工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 发展软件外包产业
建设软件外包产业集聚地,支持国内大型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IT企业通过开设分公司、子公司等形式在我市开展软件外包业务。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涉及到省级政策的条款,按省现行政策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落户奖
对市外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且具备钢结构生产能力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连续奖励三年,当年度销售额(以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在625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鼓励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享受本地企业相应待遇。
第二条 晋级创优奖
(一)对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方面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首次晋升为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设计行业甲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一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在我市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100万元,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各2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10万元;获得揭阳市优质工程奖的,奖励承建单位3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的,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3万元。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产业联动奖
(一)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优先选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二)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优先选择我市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三)市辖区内民营企业投资工程选择市内独立法人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的承包总额(以开具发票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超过625万元的,按其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奖励民营投资者用于企业发展。
(四)参与我市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鼓励优先选择辖区内独立法人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承包建设;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的承包总额(以开具发票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超过625万元的,按其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条 其它奖
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其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在辖区内开具发票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在625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建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兴现代服务业,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企业范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或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企业除外),包括基础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
第二条 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和市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对经批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实施灵活用地年限或以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按规定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经批准的生产性物流项目、服务业总部经济项目用地按规定公开出让并设定底价。
(二)加强金融支持。
1.对于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揭阳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要求给予资金扶持。
2.加大对重点服务业项目给予融资支持,拓宽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对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单笔贷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贴息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企业的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等各类费用将落实省、市相关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第三条 加强财政扶持力度
(一)总部企业奖。满足《揭阳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该政策给予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
1.鼓励招引服务业项目。对于在我市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末,按照该年度企业在我市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落户经营贡献的奖励。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9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20万元。
2.专业服务。对于在我市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采用合伙人制的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且个人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2万元(含)以上的,对其合伙人给予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其它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三)服务平台。
1.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根据其引进的在揭阳市注册的非总部会员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10%对交易平台予以奖励。
2.对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明显的其行业管理作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 经评定给予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
3.支持现代服务业培训项目或专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服务业急需的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经评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四)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