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揭阳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5:58 访问量:839
为增强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推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丰富我市金融组织体系,壮大我市金融总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揭阳市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健全的财务制度、新设立或新迁入揭阳、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一)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牌照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等。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除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外,由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
1.财务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第三方支付、金融租赁、信托、公募基金、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支付、货币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征信企业等。
2.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功能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
3.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企业。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
(一)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连续5年给予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100%奖励,后2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70%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连续5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其中:
1.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功能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前2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85%奖励,后3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60%奖励。
2.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前2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80%奖励,后3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50%奖励。
3.其他重点发展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前3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95%奖励,后2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70%奖励。
鼓励各类投资者到我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等),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投资;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到我市投资。所投项目退出并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收后,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参考其对地方财政贡献15%给予奖励。
第三条 企业上市奖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揭阳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揭府〔2019〕8号)规定执行:
(一)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市政府分两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的,给予第一次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申请获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第二次300万元奖励。市级财政不受益的,市政府在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IPO申请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借壳上市、并购重组。我市企业采用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在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回揭阳市后,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通过定向增发、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做大企业规模,由受益的县(市、区)财政按其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再由市按市级财政受益比例给予1‰奖励。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我市企业在美国、香港等境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上市筹集资金等后续投资以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挂牌转让股份。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施股份制改造或挂牌后累计实现融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用地支持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五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金融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研究确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