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揭阳市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6:21 访问量:796
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商贸业发展,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揭阳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进出口等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开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业务的企业。
第二条 支持商业网点规划建设
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或扩建的专业市场,按其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市场限额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对服务民生、公益性强,社会效益明显的新建或扩建的大型批发零售商业网点、大型农贸市场和功能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
第三条 鼓励引进特色商业品牌
对新引进的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老字号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且新增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的企业,从入库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50%实施奖励。
第四条 鼓励各类展会落户
对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并承诺在我市连续举办3年(含)以上且展览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办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展览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世界商展100强展览项目、国内展览面积100强展览项目,奖励金额可分别上浮100%、50%。支持数字会展项目,对依托我市实体展会开发运营应用、功能完备的数字会展项目,给予每届10万元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届)。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对使用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100家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含跨境电商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基地)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和交易、为上线企业提供持续运营服务满一年、入驻商户1000家以上、入驻平台商户年总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运营单位实际投资额10%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限额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年度跨境电商经营规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新开业跨境电商园区按月份平均值计算)且增速高于全市进出口平均增速的跨境电商园区运营企业(须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纳入我市统计),按跨境电商经营规模每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对运营企业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以9610或1239海关监管模式年进口200万美元以上、增速高于全市进出口平均增速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进口1美元奖励0.01元。
第七条 鼓励冷链物流产业发展
重点招引技术先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集团落户揭阳,积极发展冷链共同配送,探索社区“最后一百米”冷链配送服务模式。对注册地在揭阳的冷链物流企业新投入相关设施、设备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对注册地在揭阳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全国冷链物流业100强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