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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6:39    访问量:895
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是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我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以及市政府依法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二条  鼓励项目投资   鼓励招商引资,对在我市新设的企业,且其投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工)的,连续5年对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三条  扶持企业做大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新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50%给予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已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导聚集发展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新认定的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举办赛事   对在我市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国际或国家级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联合体),按本场赛事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宣传营销奖补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的企业,按其支出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优先保障用地   对已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给予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   第八条  对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