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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0 15:56:54    访问量:916
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全域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产业龙头   (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由市财政落实产业发展资金对成功创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支持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由市财政落实产业发展资金对成功创建市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大力推进开展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评审工作,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项目申报支持。   第二条  夯实产业基础   (一)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鼓励和支持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促进耕地向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连片规模流转土地500 亩以上的按照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成功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   (三)切实落实各类普惠性涉农政策,落实好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农业生产向精深加工、休闲观光等二三产发展,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第三条  支持项目建设   (一)支持各类农业资本在我市注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承担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示范镇(村)等各类农业项目建设。   (二)自本办法实施起,对有效期内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达100%及以上(现有农业龙头企业以2019年为基准,新申报龙头以评定上年度为准),期末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期末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扶持农业产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营主体,重点发展生产、加工、物流、配送、销售“一条龙”大农业产业,相关项目直接纳入市级涉农统筹资金项目库,优先扶持建设。   (四)各县(市、区)新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落实专人按照“一企一策”落实跟踪服务,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予以扶持。   第四条  支持创建知名品牌   (一)鼓励企业参加茶博会、农交会、农博会、渔博会、花博会等农业展会、产销对接活动,整合涉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经营主体争创品牌农产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定或获得广东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主体根据现有政策落实资金奖励。   第五条  加强金融支持   (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二)加快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农业投资、农业补贴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资金等要素投向农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第六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