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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粤东新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7:20    访问量:1002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产业竞争力,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揭阳市粤东新城开发建设,打造粤东城市群新城市中心和构筑广东沿海经济带新增长极,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总部企业奖

        对落户粤东新城的总部型企业,在粤东新城第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建筑业3000万元以上),参照第一年度纳税总额的20%给予落户奖励,从纳税第二年起连续4年给予企业奖励,前2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50%的奖励。         

        第二条 落户奖  

        对在粤东新城落户的非总部型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一)科技创新产业。对新落户粤东新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40万元落户奖励。  

        对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和惠来临港产业园落户企业到粤东新城设立企业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研发场地每平方米300元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

        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揭阳滨海新区“一城两园”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粤东新城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根据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3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引进落户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给予企业首年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100%的落户奖励。

        (三)专业服务业。对在粤东新城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给予落户企业对粤东新城第一年财政贡献100%的奖励。

        (四)生活服务业。适用对象为商业设施运营企业、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包括广东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100强企业)、商场超市(包括广东连锁5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中国快速消费品连锁百强),给予落户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的100%的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对在粤东新城落户经营非总部型企业自纳税第二年起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一)旅游产业。对在粤东新城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每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粤东新城旅游景区新建、改造升级新获得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但是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则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

        对被新评定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酒店等级提升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金融服务业。对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连续5年给予财政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70%的奖励。

        (三)生活服务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包括广东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100强企业)、商场超市(包括广东连锁5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中国快速消费品连锁百强),5年内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当年度财政贡献增长部分50%的奖励。

        (四)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在粤东新城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 %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第四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突出财政贡献的项目(或企业)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第五条 人才奖

        对重点发展领域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且在粤东新城纳税,按照其个人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的60 %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人员最高按照个人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的60 %比例给予奖补。对粤东新城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生活补贴;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每人25万元生活补贴;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15万元生活补贴,全日制重点院校本科生给予每人5万元生活补贴;以上各类人才生活补贴需在粤东新城缴纳社保满2年后申请。

        第六条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从政务服务、优化审批、监督保障等方面,做好项目落地全流程服务,为产业发展营造优越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一门一网一站式”审批,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优化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进一步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加大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力度,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七条 完善产业基础设施配套

        着力推进汕汕高铁站场一体化和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工程建设,完善交通基础配套,构建内通外联的运输网络,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在粤东新城加快聚集,为产业发展提供最重要的基础支撑。加快广工揭阳理工学院建设,谋划建设揭阳技师学院,配套建设集幼儿、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综合性基础教育学校,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协同发展的全新格局,打造粤东地区教育新高地,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生活配套。建设一家集公共医疗、科研培训等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进一步提升区域医疗水平,完善城市功能配套,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谋划建设粤东新城神泉湾文旅项目、生态农田景观带、粤东新城体育馆等公共配套建设,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条 加强产业用地保障

        实施《揭阳滨海新区“一城两园”近期土地整备及规划建设方案》,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开展重点管控单元的土地整备,及早谋划储备产业用地。市对粤东新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粤东新城产业用地需求。坚持以粤东新城产业规划为指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用地出让、项目落地,实现以土地精准招商、以项目招引产业。支持旅游产业用地采取点面结合方式供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拓宽可享受产业用地出让年期的项目范围,降低优质企业用地成本,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

        第九条 提供产业发展基础保障

        树立“乙方思维”,结合粤东新城开发建设,运用市场规则和力量,规划配建集中办公、创业空间、人才安居等集中式产业服务设施满足企业落户的办公、创业、居住需求。规划建设总部经济中心,为相关产业的企业设立、办公运营提供服务型平台型支持,便于总部型企业等各类产业公司落地开办,推动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高端商务中心区;加快建设科创孵化中心,服务中小型科技公司、创投公司等科创企业起步和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聚集方面率先突破,打造粤东区域科技创新集聚中心;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开发、高标准配套,服务高端人才和企业骨干人才等居住生活,实现各类人才“拎包入住”、企业员工“安居乐业”,真正实现“筑巢引凤”,提高区域人才竞争力。

        第十条 强化组织保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粤东新城产业发展,揭阳市滨海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将粤东新城产业发展作为重要议事内容,定期听取专题汇报,专门研究制定粤东新城产业政策,助推粤东新城产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一城两园”各管委会与惠来县政府工作会商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以“全域一体化、全局一盘棋、上下一条心”的理念推动“一城两园”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产城融合步伐。粤东新城管委会发挥主体作用,具体做好产业发展政策落实,用好用足用活省、市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市直有关部门强化配合指导,合力推动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大粤东新城财政支持力度,由市财政保障相关政策奖励资金,扶持粤东新城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支持对象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对粤东新城的经济发展贡献。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揭阳市粤东新城管委会负责。